按照安徽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资金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有关规定,“过渡性生活救助项目:按照受灾地区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数和生活救助标准。其中:省启动四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省启动二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按照受灾地区转移安置人口数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补助1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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