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二、申报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户主一寸照片5张;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说明,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4、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5、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手续。
四、办理时间:47个工作日
五、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乡镇(办事处)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3、审批。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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