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墩镇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宁墩镇人民政府> 基层政务公开> 社会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办事指南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52X0/202301-00025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宁墩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办事指南】宁墩镇2023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05 发布日期: 2023-01-05
【办事指南】宁墩镇2023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1-05 14:37 来源:宁墩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办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及受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皖事通—皖救一点通”进行网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确认程序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街道)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街道)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联审联批予以确认,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00。
  办理地址:宁国市宁墩镇宁南路宁墩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中心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63-4630638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