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法[2018]23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的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临时救助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临时救助“救急解难”的工作特点,紧密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提高思想认识,狠抓制度落实,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切实发挥好临时救助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一)明确救助类别。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
1.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各类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困难户、困难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等。
(二)优化审批程序。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按照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16]10号)文件实施。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进一步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救助的及时性。
1.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市民政局要采取“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的做法,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2.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支出型救助,要严格规范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确保临时救助制度公平公开实施。加强对救助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法定赡抚养人的核对工作,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可不予核对,但需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三)明确救助标准。按照中央、省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救助标准。
1.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具体根据个人自付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救助,其中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40%、城乡低保对象及困难户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30%、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20%,救助金额靠近取整。
2.因就学导致生活困难。对子女就读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高校的孤儿、低收入家庭、残疾困难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3.意外事件临时救助。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
4.其他临时救助。经民政部门调查,确实存在其他特殊困难情形急需救助,但无法适用其他救助制度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5.小额临时救助。低保标准4倍以内的小额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可直接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小额临时救助需符合救助条件,填写《宁国市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纸质材料由乡镇(街道)保管。
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不能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但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或给予二次救助。
(四)完善救助档案。要进一步加强对临时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制度。要建立纸质档案,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对临时救助对象实行一户(人)一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难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困难证明材料、走访调查材料、公示材料、审核审批材料等。
三、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领导主抓、民政所负责,财政、残联、扶贫等站所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职责,确保临时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主动开展救助。加快宁国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困难群众数据库。充分发挥“主动发现、快速响应”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慈善机构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落实好村(社区)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网格员等的主体责任,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做到主动救助、靠前服务。
(三)加强资金保障,提高救助水平。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捐赠和慈善募捐,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救助实效和水平。
(四)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对在临时救助审批过程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同时,要运用好容错免责机制,充分保护好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确保临时救助阳光运作,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