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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562G/202012-00101 组配分类: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机构: 云梯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公告〔2019〕14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0-12-09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公告〔2019〕14号)
发布时间:2020-12-09 20:47 来源:云梯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 2019595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梅林镇人民政府、宁墩镇人民政府、河沥溪街道办事处、港口镇人民政府、南山街道办事处、西津街道办事处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进行了复核,依法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建设用地面积

梅林镇沙埠村

农用地:3.8720-4.3240万元/

1.2578公顷(农用地1.2578公顷)

宁墩镇宁墩村

农用地:3.8720-4.3240万元/

0.2312公顷(农用地0.2312公顷)

河沥溪街道嵩合社区、畈村村

农用地:3.8720-4.3240万元/

3.1332公顷(农用地3.1332公顷)

港口镇五磁村、太平村

农用地:3.8720-4.3240万元/

5.2421公顷(农用地5.2421公顷)

南山街道鸡山村

农用地:3.8720-4.3240万元/

5.2254公顷(农用地5.2254公顷)

西津街道潘村村

农用地:3.8720-4.3240万元/

0.2035公顷(农用地0.2035公顷)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宁政[2015]48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办法。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宁国市人民政府(宁政规〔20169)及宁政办〔201642号文件要求办理。

三、凡对本方案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其他形式均不予采纳。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宁国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宁国市人民政府协调,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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