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建设用地面积
梅林镇沙埠村
农用地:3.8720-4.3240万元/亩
1.2578公顷(农用地1.2578公顷)
宁墩镇宁墩村
0.2312公顷(农用地0.2312公顷)
河沥溪街道嵩合社区、畈村村
3.1332公顷(农用地3.1332公顷)
港口镇五磁村、太平村
5.2421公顷(农用地5.2421公顷)
南山街道鸡山村
5.2254公顷(农用地5.2254公顷)
西津街道潘村村
0.2035公顷(农用地0.2035公顷)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宁政[2015]48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办法。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宁国市人民政府(宁政规〔2016〕9号)及宁政办〔2016〕42号文件要求办理。
三、凡对本方案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其他形式均不予采纳。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宁国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宁国市人民政府协调,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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