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市于2020年1月10日发布了《宁国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宁征启公告〔2020〕2号),现依据前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拟征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规划、财政、人社、住建和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中溪镇中溪村,汪溪街道渡口村,南山街道鸡山村、双龙村,胡乐镇胡乐村、竹川村,河沥溪街道嵩合社区、畈村村、平兴村,港口镇五磁村,梅林镇沙埠村,云梯乡云梯村,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农用地13.6735公顷,具体见《征地现状调查表》。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组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面积
南山街道鸡山村、双龙村,河沥溪街道嵩合社区、畈村村、平兴村
农用地43240元/亩
5.3950公顷
中溪镇中溪村,汪溪街道渡口村,胡乐镇胡乐村,港口镇五磁村、云梯乡云梯村
农用地41860元/亩
6.9562公顷
胡乐镇竹川村,梅林镇沙埠村
农用地38720元/亩
1.3223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宁政[2015]48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五、安置方式与社会保障
(一)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办法。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宁国市人民政府宁政规〔2016〕9号及宁政办〔2016〕42号文件要求办理。
六、听证事项
凡对本方案有异议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其他形式均不予采纳。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七、补偿登记、签约期限
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2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未如期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将依据现状调查情况采取公告告知。
八、禁止事项
在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宁征启公告〔2020〕2号)之日起,抢栽抢建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宁国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赟 、徐康联系电话:0563-403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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