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河沥溪街道2020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时间:2020-01-13 13:18
来源: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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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发挥其工程效益,更好的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1〕197号)、《宁国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保障除市区和企业供水之外的各类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补贴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目标。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市水务局及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财政局要及时将市级维修养护基金组织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七条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按历年农饮投资总额的1%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拨到水务局维修基金专户。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户、专账、专用”。
(一)市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市水务局设专户管理,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由市水务局统筹使用,并负责具体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基金管理规范、资金安全。
(二)各乡镇(街道)及各供水单位要确保维修养护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各管理单位的积累维修养护基金,应留存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人为原因造成工程损坏的,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报销,并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条 维修养护基金分配细则。
①乡镇自来水厂:按受益人口每年2元/人补助;并根据水厂设计规模分为4个档次,实行规模补助,日供水规模大于5000吨,每年补助40000元,日供水规模小于等于5000吨大于2000吨,每年补助20000元,日供水规模小于等于2000吨大于1000吨,每年补助10000元;日供水规模小于1000吨,每年补助5000元;电费补助,按实交电费的50%给予补贴。
②宁国市水质检测中心运行,每年提取农饮管护资金总额的10-15%,根据运行情况考核补助。
③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按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每年2元/人补助,进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补助。对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由乡(镇)村两级管护组织自行解决,对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应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向所在乡镇水利站申报,水利站调查核实后报市水务局核批。
第十一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单村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费用应由乡镇(街道)统一上报水务局,经水务局派员现场核实后,视情补助。
第十二条 申报维修养护基金前工程管理单位必需提供提留或提取维修养护基金账户记录凭证。经审查同意的维修养护项目,维修养护结束并经水务局验收合格后,水务局凭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审批表、维修实施方案、费用开支凭证、竣工验收表等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申请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养护基金,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