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到龄后的次月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60周岁;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四)按规定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标准为:
月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月基础养老金为120元(中央财政88元、省财政8.5元、市财政23.5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期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财政不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由财政承担,标准800元,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十六条 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