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二、申请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并经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诊断意见的。
三、申报材料
1.《旧伤复发申请表》
2.诊断书或者病例
四、服务流程
1.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咨询方式
宁国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0563-402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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