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乡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宁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3号),《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改革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农宅办[2020]1号),现就加强我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部门联审制度
设立“云梯畲族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宅办”,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现场勘察的组织实施。
组成部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林业)、住建、执法、电力、交运、水利、应急、环保等有关部门。
审批办公室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按照《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全程组织有关部门联审联办和现场勘查,涉及部门由审批办公室负责对接,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审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及时参加联审联办,不得推诿。
二、建立“一站式”服务制度
设立“农村宅基地受理”窗口,在显著位置设立标牌,公开受理人员、分管负责人联系方式、违法举报电话和市乡两级监督电话,提供《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接受群众咨询,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三、建立村级协管员制度
每村设立一名宅基地协管员,明确协管员职责,实施巡查,及时掌握本村农户建房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报告,积极协助现场勘察和监督管理。
四、工作台账制度
1、申请台账。受理窗口在接到群众宅基地申请时,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申请登记台账》,检查申请材料,并及时登记,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
2、联审台账。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审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宅基地联审情况。
3、违法举报查处台账。综合执法队应建立《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举报查处登记台账》,详细记录宅基地违法查处情况。
五、档案管理制度
村级建立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档案,审批办公室按“一户一宅一档”的要求制定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建立档案目录,由审批办公室统一保管,长期保存。
六、信息公开制度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办公室和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巡查制度
审批办公室应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联合乡综合执法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巡查记录。
附件:1、云梯畲族乡农村宅基地审批改革与管理工作领导组
2、云梯畲族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村级协管员名单
3、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
云梯畲族乡农村云梯畲族乡农村宅基地审批改革与管理工作领导组
组长:钟晓晋(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王词银(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成员:王孝辉(派出所所长)
陈卫涛(乡党政办主任、乡农路办主任)
黄力刚(乡农业农村办主任)
吕元林(供电所所长)
郭启翔(乡水利站主任)
蒋宁明(乡林业站干事)
程敏(乡住建办副主任)
胡勇(乡应急管理站主任兼环保干事、综合执法)
王根发(乡农经员)
胡沐伟(乡国土资源所副所长)
周章伟(乡综合执法队)
吴杰(乡综合执法队)
车晋宇(云梯村村委会主任)
雷天文(千秋畲族村村委会主任)
朱志松(白鹿村村委会主任)
邱金宝(毛坦村村委会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农业农村办,王词银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力刚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改革与管理工作。
附件2
云梯畲族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村级协管员名单
云梯村:朱旭祥(13856374388)
千秋畲族村:兰鑫(13966237537)
白鹿村:朱鑫荣(15856303251)
毛坦村:朱洪武(15956299139)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4、《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6、《宣城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宣农工组〔2020〕3号)
7、《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0〕23号)
三、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申请表》;
2、拟建农房设计选用方案;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每户不超过160平方米。
五、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
村民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公示。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村民小组意见后,提交村两委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农房设计选用方案、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级组织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申请、会议记录等材料组织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街道)“审批办公室”统一办理。
六、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部门联审。乡、镇(街道)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勘查、联合审核,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2、乡镇审批。乡、镇(街道)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2年。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3、备案管理。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并在每个月将辖区内宅基地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备案。
七、农村宅基地审查验收“四到场”
1、选址审查到场。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审查。
2、开工放线到场。通过审批的,开工前乡、镇(街道)组织人员现场确定位置、面积等。
3、施工过程到场。建房过程中,乡、镇(街道)组织人员现场巡查。
4、竣工验收到场。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组织人员现场验收。
八、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