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明问答】《关于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4 16:07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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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参保对象、承保单位及保费标准如何?
答:参保对象:全市范围内,登记在册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除精神病院长期代养人员外),包括农村分散供养、农村集中供养、城市分散供养、城市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承保单位:由市民政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保费标准:每人138元/年。
问:资金如何筹措?
答: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所需资金由各乡镇(街道)在市民政局下拨的特困供养经费及特困人员护理能力建设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
问: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的参保工作,必须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投保期限暂定为一年,期满后视情重新签订协议。期间参保对象按月进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及时与承保单位对接,调整参保人员人数。
问:参保流程如何?
答: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由市民政局牵头统一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自行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特困人员的户籍地址分别购买,并与承保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参保对象信息、理赔办理机构和流程等具体内容。
特困人员住院治疗事项发生后,参保人员或其协议照料人、集中供养机构按协议及保单规定向承保保险公司报案申请赔付,承保保险公司负责报案受理、审核、理赔等项工作。
问: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做好本区域内特困供养人员的参保和理赔工作。
2.加强监管,正确宣传引导。市民政局将加强对特困人员护理保险制度推进工作的指导和监管,配合各乡镇(街道)合理确定协议内容,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宣传,引导特困人员正确主张权益,防范不合理诉求引发矛盾。
3.统筹协调,落实政策到位。各乡镇(街道)要积极与承保单位对接,尽快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有效缓解特困人员住院护理经济压力,提升救助供养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住院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后,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护理保险申请和赔付资金的统计工作,按季度上报市民政局,以便进一步完善制度方案,推进特困人员长期护理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