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宁政规【2020】4号)文件(2020年12月17日修订)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西津、南山街道办事处全域;河沥溪街道办事处所辖宁宣高速以西;汪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市殡仪馆(渡口公墓)、渡口村公墓及渡口村石村自然村。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禁放区以外的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山林、草原、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全年禁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批发、零售、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禁放工作,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带头执行本通告。
七、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公安110 城管12319
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编辑 | 李慧琳 审核 | 向勇
来源 | 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