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卫计办:
为做好2021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根据国家奖扶特扶制度及省、宣城市有关工作要求,确保计生奖扶政策和计生民生工程落到实处,现将2021年计生奖扶、特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包括“半边户”奖扶和奖扶扩面制度;三类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和奖扶金标准。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4号)文件执行;奖扶金标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财教〔2014〕185号)文件执行。奖扶金标准如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2. “半边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条件,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文件执行;奖扶金标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财教〔2014〕185号)文件执行。奖扶金标准如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扩面对象的资格确认条件和奖扶金标准,按照宁国市财政局、宁国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标工作的通知》(宁人口字〔2013〕91号)文件执行。
(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资格确认条件和扶助金标准。
1.特1(计生特扶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条件,按照《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6号)文件执行;扶助金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432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提升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16〕95号)和《宁国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纪要》文件执行。扶助金标准如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2.特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纳入特扶范围的资格确认条件和扶助金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432号)文件执行。扶助金标准如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乡级卫计办、村(居)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政策口径,从严从紧把握资格条件。
2.规范工作程序,从严把好“四关”。工作过程中要紧扣政策宣传、资格确认、责任明确和资金发放四个关键点,强化责任意识,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主管,谁负责”,规范工作程序,确保不漏不错。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创新宣传方式,不断提升群众的政策知晓度和满意率。
3.坚持奖惩分明,强化考核制度。要把计划生育民生工程和计划生育奖、特扶工作纳入卫生健康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宁国市2021年度奖扶特扶工作进度安排表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