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方案基本延续了往年的实施方案,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收入标准、分配、低保家庭补贴等几个方面进行变动调整。
1、明确家庭收入不计算部分。明确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2、调整家庭收入标准上限。原标准为:1、低收入家庭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户及2人以上户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700元;外地来宁、乡镇进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600元,2人户及2人以上户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200元。现调整为:低收入家庭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100元,2人户及2人以上户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800元;外地来宁、乡镇进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700元,2人户及2人以上户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300元.
3、加大对已分配公租房但恶意放弃租赁的惩戒力度。明确:已配中房屋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放弃租赁所配中的公租房的,当年度住房租赁补贴不予发放。
4、新增对低保家庭的物业费补贴政策。承租河沥新城、南山东路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高层电梯公租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年度审核通过后,给予每月50元/户的物业费补贴。
5、困难家庭租金减免。规定:因申请家庭成员本年度支出性困难,可书面申请减免年度公租房租金,并对公租房租金减免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作出细化,便于实际执行。
6、变更公共租赁住房为常态化受理。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时间限制,由集中时间段受理调整为常态化受理,新的受理制度可更好的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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