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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009-00074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宁国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09-03
宁国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3 09:19 来源:中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持续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核审批流程,实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22号)要求,切实做好省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0年8月1日起,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做到审核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强化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力度,扩大乡镇(街道)审批权限,规范动态管理和监督运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救助精准度,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更有效落实。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

申请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特困人员申请及授权书》,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管理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乡镇(街道)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放受理告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补齐的材料。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和经济核对状况授权书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在宁国市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一般应将户口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户主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审核

1.信息核对。乡镇(街道)通过市民政局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2.经济调查。乡镇(街道)受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了解并评估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两名以上)、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包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委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社区)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社区)委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13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票数过半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听证)有较大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结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4.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村(社区)在公示栏对拟审核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民政所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乡镇(街道)联审联批小组审查。

(三)审批

乡镇(街道)联审联批小组召开评审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按照会议审批结果,统一填写《审核审批表》,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将《审核审批表》、评审会记录等相关材料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对享受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按要求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四)审查

市民政局对乡镇(街道)报送的审批结果应结合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审批情况进行审查。每季度要分别按照不低于30%和50%的比例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市民政局向各乡镇(街道)书面反馈抽查意见,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城乡低保政策精准落实。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7月22日前)。市民政局制定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实施方案,编制委托下放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委托书。

(二)组织培训指导(2020年7月25日前)。各乡镇(街道)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在具体工作中,市民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街道)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工作指导。

(三)成立联审联批小组(2020年7月28日前)。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明确联审联批工作流程。成立由乡镇(街道)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民政、纪委等部门及村(社区)负责人、包村(社区)干部为成员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小组,集体评审、共同参与、互相监督,确保审核审批工作科学、规范、有序。

(四)签订委托书(2020年7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与市民政局签订《宁国市民政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一式三份),压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上报等主体责任。

四、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职责

1.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2.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资料上报以及救助对象摸底等具体工作;

3.及时掌握村(社区)居民生活情况,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

(二)乡镇(街道)职责

1.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上报等工作;

2.负责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象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3.审批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对当月作出的审批决定,在当月10日前书面报市民政局备案;

4.负责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

(三)市民政局职责

1.负责全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2.做好对各乡镇(街道)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依法纠正或撤销审批决定;

3.按月发放城乡低保金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4.负责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

五、日常管理

(一)定期核查。乡镇(街道)要对获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定期核查。对A类、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半年核查一次。对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每年核查一次。按照核查结果,及时填写定期审核记录表,并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应按月与公安部门比对户籍状况、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及市殡仪馆比对殡葬信息,因死亡注销户籍或户籍迁出本市的人员及时停保或终止供养;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应按照承诺声明规定,在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在其证件和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调整变更资料及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系统操作;

(二)每月7日前完成上月新增对象、复查及注销等动态调整和系统审核审批。

(三)每月8日前完成系统内资金发放和数据核对,即将系统内信息导出与发放花名册数据核对,保证系统数据与发放低保金数据一致;

(四)每月9日前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资金发放统计表》加盖电子印章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审核审批情况和抽查结果,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发放计划。

七、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声明等原件或复印件,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各乡镇(街道)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申请人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的方式一并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八、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专岗,定岗定责,通过调剂、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要根据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安排部署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措施、抓好落实,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无缝衔接,顺利实施。

(二)严肃纪律。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村(社区)按照政策规定,协助乡镇(街道)民政所做好入户调查等工作,确保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各乡镇(街道)纪委要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管。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提高经办人员履职能力;加强监管,建立事前信息核对,事后入户调查以及定期抽查等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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