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52X0/202011-00028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宁墩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宁国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规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救援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危害和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暂行)》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宣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宣城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5 事故等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红色预警(Ⅰ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橙色预警(Ⅱ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黄色预警(Ⅲ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蓝色预警(Ⅳ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专项领导小组
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宁国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专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领导小组),作为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
专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下列单位组成: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领导机构关于特种设备应急工作的要求;
(2)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调集市内各类资源,请求宣城市级支援、军队支援、医疗支援和社会救助;
(4)决定启动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协调指挥。
2.2 日常工作机构
专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市安委会工作要求,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2)研究提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意见和重点工作建议;
(3)研究提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意见;
(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5)参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支撑、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
(6)定期向专项领导小组、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有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全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7)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
(8)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的制修订工作;
(9)根据宣城市和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领域的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事故通报,提出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10)承办专项领导小组会议,做好议题准备、会议通知、会场布置、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以及会议记录、会议相关文件材料等存档工作;承办专项领导小组的重要活动;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11)承担宁国市电梯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2)承办专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网络
2.3.1 专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2 特种设备应急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措施,并督促特种设备数量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3 预防、预测、预警
3.1 预防
(1)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监控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对下列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控: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设备;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备;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专项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3.2 预测、预警
3.2.1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逐步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信息网络系统,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数据资源局等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预测、预警数据库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测、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逐步实行与110智能报警联网。
预测、预警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
(2)特种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要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2.2 预测
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向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出通报。
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结合事故情况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的隐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特种设备事故动向与趋势,对可能导致重复发生的事故,应发出预测通报,部署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3.2.3 预警
3.2.3.1 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分别发出预警。对存在有发生群发事故趋势和动向的,应发出预警通报,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对有可能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预警级别事故的,应当向专项领导小组做出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全市或者可能发生地发布预警公告。
3.2.3.2 预警公告的内容
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公告。
3.2.3.3 预警公告方式
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及其他媒体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和基层组织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社会发出预警公告。
3.2.3.4 预警处置
对可能发生Ⅳ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可能发生Ⅲ级以上级别的事故时,专项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必需的处置措施,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1)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我市预案并上报市应急机构;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及险情时,启动预案后逐级上报。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或业主,应当立即报告辖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接报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中发生重大事故时,事故单位或业主在报告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可以直接报告上一级有关部门。
(3)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最快时间内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或可能扩展为较大(Ⅲ级)事故的,专项领导小组应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并根据事故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辖区有关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基本应急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当较大(Ⅲ级)事故发生后,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应立即汇报申请启动上级预案。
4.2.2 应急决策
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专项领导小组,必要时同时报市政府、市安委会。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综合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响应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5)发布启动本预案的指令;
(6)向市政府和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宣城市级支持;
(7)落实市领导有关指示,及时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联系,掌握事故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4.2.3 预案启动
(1)应急预案启动后,专项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2)专项领导小组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进一步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
4.2.4 应急联动
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军单位、驻宁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抢险救援组:由市场监管、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根据情况可下设3个小组:
人员抢救小组:由应急、消防等部门牵头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
消防洗消小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和喷淋洗消。
隐患处置小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查清存在的其他危害,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2)医疗救治组:由卫健委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5)人员疏散安置组:由公安、应急、消防、人防、民政及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救助。
(6)环境监测组: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组成,负责对环境实施监测,提供气象资料(风向、气温)。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对外宣传报道。
(9)联络协调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10)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开展隐患处置工作。
(11)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相关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4.2.5 紧急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组织应针对事故特性,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损失。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
其中:
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其他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3)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其中: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
(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波及的其它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120救护车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7)疏散人员安置。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9)社会动员。当地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10)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2.6 扩大应急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对无法采取措施、无力控制事故事态的扩大应急时,应立即请求启动相关预案或请求上级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电解食盐工艺液氯介质设备内部存有三氯化氮,液氯气瓶内部存有石蜡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4.2.7 通讯
应急时,采用手机、无线对讲机等通讯方式,保证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联络通畅。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
4.2.8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按有关规定统一对外报道口径。
4.2.9 应急救援终止
应急救援的终止由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救援活动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宣布。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2)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监管。
(3)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产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有关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5.3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履行保险责任,迅速为受灾单位和个人办理保险理赔。
5.4 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5.5 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并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救援体系的运行,提供经费用于组建专家组和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织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配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6.2 其它资源保障
对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公共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3)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6.4 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7 附 则
7.1 特种设备的定义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且在《特种设备目录》中所规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具体定义如下: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7.2 特种设备事故的界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7.2.1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2)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7.2.2
7.3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市场监管局。综合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文件,组织制定或指导制定有关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预警、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资源的调配;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市政府提出增援需求,并及时反馈应急救援信息。
(2)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提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对外宣传报道意见,统一口径对外报道。
(3)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相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指导事故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
(4)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必要的救助。
(5)市财政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强化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6)市人社局。参与有关善后工作;负责处理工伤等相关事宜。
(7)市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监测。
(8)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在建工程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9)市交运局。指导协调水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当地特种设备事故紧急运输能力的支援;为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与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10)市文旅局。负责指导制定A级旅游景区内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旅游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指导地方文旅部门做好救援配合工作。
(11)市卫健委。负责制定突发事故应急医疗救治预案,应急响应时,根据情况提出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组织和指导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12)市应急局。指导和协调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和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13)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燃气的应急预案并实施,对地方进行指导、协调;与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14)市气象局。在有毒介质泄漏等事故应急响应时,负责提供风向、风速、降水等天气情况,对有毒物质扩散的程度和风向进行预判并提出处置建议。
(15)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喷淋消毒和抢险救援等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中心等各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导相关企业制定应急预案。
7.4奖励与责任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较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本方案为市级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报宣城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6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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