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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1-14
《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14 15:00 来源: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年12月30日,李国英省长签署第299号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是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2017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要统筹规划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行电子政务、建设智慧城市。加强政策、监管、法律的统筹协调,加快法规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1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制定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关于在线政务服务若干规定》等政策、法规,对加强政务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规范我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江淮大数据平台构架体系,建立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造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的皖事通办品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面临很多新问题,如政务数据归集困难、共享率低、应用效能不高,政务信息系统间较少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法律依据缺失等。

二、总体考虑

政务数据资源是重要的数据资源,必须依法加强管理。为了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应用,建设数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和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建设数字中国等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政策规定精神;

二是全面体现《民法典》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数据安全的最新规定精神;

三是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数字江淮建设、加快数字化发展,打造“皖事通办”平台等决策部署;

四是注重长三角一体化制度设计,注意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做法,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努力实现等高对接。

三、制定过程

根据省政府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省数据资源局成立起草组,精心组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市、各部门及专家学者、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向省政府报送了《办法(草案)》送审稿。

省司法厅会同省数据资源局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通过省司法厅网站、省数据资源局网站、安徽政务服务网等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到合肥、淮南、阜阳等地调研,实地听取基层政府、大数据相关企业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组织专家审查和论证,听取专家、学者意见。经过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2020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的内容分为8章共46条:

(一)规范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建设。为了规范全省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办法》一是明确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推动各类政务数据统一目录编制、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各类政务数据;二是明晰江淮大数据中心框架体系及其建设主体和责任;三是对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规范了其立项、审批和验收标准(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二)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为了推进数据资源归集,《办法》规定,一是实行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目录管理;二是明晰省有关部门和市编制目录的职责;三是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采集数据,及时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完整归集并更新数据(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三)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为了进一步打通“数据壁垒”,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办法》规定,一是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依法有序及时共享政务数据;二是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分类、共享方式;三是明确对有疑义或者有错误的政务数据进行复核的程序和处理方式(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

(四)深化政务数据应用开放。为了推进政务数据应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办法》强调,一要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皖事通办”平台,推广各类便民应用产品和服务,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二要推进政务数据依法有序开放,明确开放的原则和属性;三要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开放的政务数据,开展科研、产品开发等活动,发挥政务数据效益(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七条)。

(五)强化政务数据安全监管责任。保护政务数据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办法》一是明确数据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二是要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政务部门健全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安全防护制度,采取数据脱敏、数据备份、加密认证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政务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保障政务数据安全(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五、特色举措

一是更加明确政务数据管理的职责分工。《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的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二是更加突出基础设施平台统筹建设。《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以及省级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灾难备份中心等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省政务部门负责江淮大数据中心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江淮大数据中心子平台、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等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分为总平台、分平台和子平台,共同组成江淮大数据中心框架体系,共建共用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归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各类政务数据。

三是更加强调政务数据汇聚融合。《办法》明确政务数据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要求,及时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完整归集并更新政务数据资源,实现政务数据资源的集中存储,提升数据共享效率。

四是更加强化政务信息化项目源头管控。《办法》规定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市、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不得审批建设,不得安排运维经费。

五是更加健全政务数据管理各项制度。《办法》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归集、共享、应用、开放、安全管理、监督考核考评、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建立数据使用部门提需求、数据提供部门做响应、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撑的数据有序共享机制和工作流程。

六是更加突出政务数据广泛应用。《办法》强调推动政务数据广泛使用,丰富应用场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全力打造新型全省政务服务“皖事通办”安徽品牌,优化营商环境。同时,强调依法有序开放政务数据资源,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应用的示范效应,释放数据红利。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办法》公开发布后,省数据资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

一是做好解读、媒体宣传、专题培训等工作,多方式、多渠道进行宣讲,做到宣传到位。

二是加强政务数据全链条管理,加快建设江淮大数据中心框架体系,推动数据基础设施共建共用,互联互通、归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各类政务数据,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办证,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快配套建设标准规范。

四是推进工作落实、加强督查检查和考核评估,指导各市和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机制,将《办法》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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