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激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
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全市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热情,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宣城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奖励办法(试行)》、《宁国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2019—2022)》和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村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群众认可、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奖励”,是指为激励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干部、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村干部),经法定程序从当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来奖励村干部。
第四条本意见所指村集体经营性收益指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管理成本后盈余到账的收入。
第五条本意见所称“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增量”,是以行政村(含河沥溪街道嵩河、坞村、蔬菜三个社区)为单位,一个财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同比增长量。村集体经营性收入需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记账核算。
第二章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
第六条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经营收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等。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承包、租赁收入,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收入,村办企业上交的利润。
(三)投资收益。村集体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七条上级单位奖励给村集体的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捐赠等不属于村集体经营性收入。
第八条土地征用收入、公益性公墓销售收入、集体资产及设备处置产生的收入等不纳入奖励统计范围。
第九条经营管理成本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销售产品物资、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和支出。
第三章适用情形
第十条本意见适用于当年度村集体纳入统计范围内的经营性收入的净收益超过10万元的村。
第十一条因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益的村,不得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对象。指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不包括第一书记、挂职干部、选调大学生村官。
第十三条明确标准条件。享受奖励的村干部应在发展村集体经济中工作成效显著、实绩突出,符合“政治素质好、作风形象好、群众口碑好,党性作风强、工作能力强、带富本领强”的“三好三强”标准。
第十四条建立负面清单。以下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1.非正常离任的;
2.受到党纪等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3.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
4.其他乡镇(街道)认为不得享受的情形。
第十五条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按照“三个区分开”(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原则,正确把握和合理运用好容错纠错情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激励干事创业的协同共赢,激励村干部在村集体经济发展中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对于村干部在发展集体经济中出现失误或错误,经纪检监察部门认定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允许发放奖励。
第四章奖励措施
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各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的评定,要综合考虑各村发展基础、资源禀赋、收益增幅等因素。其中,评定为“好”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十七条根据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年度增加和保持情况,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量奖和保持奖。
第十八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量奖。指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益达到10万以上,且增长较大的村(年度收益增量超过2万元),根据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考核结果,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增量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村干部。
对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考核为“好”的,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执行。
对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考核为“较好”的,可按不超过25%的比例执行。
对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考核为“一般”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执行。
对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考核为“差”的,不得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保持奖。指集体经营性收益在30万以上(含30万元),且保持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总量不减的村,根据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考核结果取得“较好”以上等次的,可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拿出不超过经营性收益3%的比例奖励村干部。
第二十条合理设定最高限额。原则上年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量奖和保持奖励资金总量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科学分配奖励资金。原则上奖励村“两委”正职每人不超过奖励资金的30%;要统筹考虑其他村干部及当年正常离任的村干部在村工作时间及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制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
各村发展集体经济考核评价结果要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效显著的村党组织进行表彰或表扬,优先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对表现突出的村党组织书记,优先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和各类评先评优对象,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推荐挂职担任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
对发展村集体经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显著变化的,及时对村班子进行调整。
第五章奖励程序
第二十三条村级申请。每年3月底前,符合奖励条件的村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集体经营性收益增长情况、奖励人员及数额、奖励分配方案等,并提交《奖励资金审核表》。
第二十四条乡镇审核。乡镇(街道)党(工)委及时成立由纪检、组织、财政、农经等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对上报村的年度经营性收益情况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决议和公示。审核通过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乡镇(街道)派员参加。审议通过后,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奖励资金发放至村干部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备案管理。各村及时将审核资料报乡镇(街道)备案;乡镇(街道)及时汇总年度奖励落实情况,报市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强化程序意识。各乡镇、街道要把程序意识贯穿到奖励工作全过程,切实维护好程序的严肃性,在审核把关、会议表决、对外公示等环节上,都要按程序走、按规定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纪监督。严守工作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全程监督,杜绝选择性执行;对上报不严、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奖励工作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干部群众和村民代表广泛宣传村级集体经济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创新发展,力争奖励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商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