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暂行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于2020年7月13日印发了《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20〕69号),对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加强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结合李国英省长在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安徽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时强调“要全面建立省属金融企业子公司动态名录”的指示要求,我厅研究起草了《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根据文件起草规定,我厅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以及国元金控集团、徽商银行、华安证券、省信用担保集团、省农业担保公司等单位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形成了《暂行规定》。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严格遵循财政部财金〔2020〕69号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共十条。
第一至三条:有关政策依据、概念及管理原则。
第四条:列入名录的条件。
第五条:列入名录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六条、第七条:名录调整及退出的情形。
第八条:名录公布。
第九条:子公司动态名录报备。根据《安徽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64号)第十四条规定,新增本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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