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属金融企业:
为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属金融企业指由省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第三条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省财政厅对省属金融企业名录进行管理。
第四条列入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的金融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省委管理领导人员的金融企业。
(二)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纳入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金融企业自然列入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符合第四条第二款条件的金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列入名录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省财政厅结合企业实质性的产权关系、控制关系、管理关系、执行省属金融企业有关制度的程度、行业代表性、资产规模等因素,进行审核确定。
第六条金融企业因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供相关材料,省财政厅将结合变动前后实质性的管理关系,调整名录。
第七条对于因产权关系变动、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宜纳入的企业,省财政厅按程序及时予以调整退出。
第八条确定列入和退出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的企业名单,在省财政厅官网公布。
第九条省属金融企业应建立子公司动态名录,合理确定重点子公司,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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