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其后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10年进行过3次修改,对繁荣建筑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三五”以来,我省建筑业支柱产业作用不断增强,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达到10%以上,带动近200万人就业。
然而,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建筑市场法制环境和监管环境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在建筑市场交易日趋活跃的同时,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问题亟待解决。
3月1日,新修订的《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高效、有序发展。
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秩序
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串标围标、最低价中标等制约建筑市场有序发展的乱象。
《条例》一方面从招标人、投标人不同角度出发,理顺建设工程承包和招投标关系,禁止以不合理条件、歧视待遇、相互串通、低价竞标等手段影响正常的招投标程序,杜绝因招投标埋下的各类隐患。
另一方面,从客观情况出发,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异常报价的情况,作出程序性指引,在兼顾市场效率的同时保障公平。通过招投标的规范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高效、有序发展。
禁止转包,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分工细、影响广等特点,在建设工程承包单位选择时,需要考虑资质资格、设施设备、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等多重因素,而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中标后进行转包的情况却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
《条例》禁止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有利于防止建设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中标,但不自行完成施工任务的情况发生,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保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简化小型工程的报批手续
《条例》明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同时,重申对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宽严相济,高效监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解读部门:国土所
解读人:胡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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