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我市秸秆综合利用,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精准扶持作用,根据《宣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宣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秸秆奖补资金)是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秸秆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绩效结果导向、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局职责:牵头制定秸秆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提出资金审核拨付建议,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参与制定本地项目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细则,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农业农村局职责:参与制定本地秸秆奖补资金细则,牵头制定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组织奖补项目申报及奖补对象资格条件核实,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审核制度、奖补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制定项目管理流程,强化项目执行管理,做好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秸秆奖补资金实施期限为2020—2022年。
第五条 秸秆奖补资金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资金安排范围。
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大户),参展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的企业、种植大户、乡镇、办事处、村合作经济组织等。
(二)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
1.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项目奖补。新建秸秆收储量(能力)达 1000 吨(含1000 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点,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 80 万元,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80%,本市承担 20%。
2.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乡镇、办事处上报的2020年利用秸秆500 吨(含 500 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申报。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量,分别给予不超过 60 元/吨、48 元/吨、36 元/吨的补贴。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60%,本市财政承担40%。
3.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奖补。对2019年以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竣工投产的,对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50%,市级财政根据配套资金结余情况承担不超过50%奖补资金。
4.秸秆机械化还田奖补。种植规模在5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秸秆机械化还田,每亩奖补10元。为逐步降低秸秆机械化还田量占利用总量的比重,种植大户需配合乡镇、办事处和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做好秸秆离田归集、收储运工作。
5.秸秆离田归集奖补。由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建立离田归集台账,与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做好对接,配合做好秸秆收储运工作,每吨奖补20元。
第六条 参加秸秆产业博览会费用、第三方审核费用等其他支出,由本级财政在配套资金中适当安排。
第七条 省级秸秆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兴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办公设备;
(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三)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四)其他与秸秆综合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制度、奖补资金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乡镇、办事处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乡镇、办事处应根据本市印发的年度实施方案,及时编制本镇、办事处年度实施细则。加强秸秆奖补政策宣传,做好秸秆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时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并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予以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秸秆产业化利用工作,对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秸秆收购利用量等数据进行统计核实,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和清算意见,并牵头组织开展相关检查,财政局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分配意见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从制度上对秸秆奖补资金申报、支付、监督、管理实行全流程控制,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对奖补项目进行统计核实,牵头组织相关核查,并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秸秆奖补资金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加强秸秆奖补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乡镇、办事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督查检查。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