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9月14日
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宁政规〔2016〕9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凡是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后,依法征地时为农村户籍,征地后以家庭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即具备以下条件的,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一)征收土地时户籍在村、组,且与村、组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含政策原因办理农转非的人员);
(二)经依法征收土地后,剩余承包耕地家庭人均不足0.3亩。
二、基金筹集与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1.市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按实际享受待遇人员人数,足额安排保障资金;
2.集体(村、村民组)补贴资金:为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集体补贴部分;
3.个人参保资金:为提高养老金待遇个人承担部分;
4.交通重点工程等用地单位缴费,按照每亩耕地12000元的标准缴纳;
5.基金利息及其他收入。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担保或抵押。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10%比例提取,备用金用于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不足时的补充和被征地农民专项培训资金。
(五)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备用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办理程序
(一)登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村委会按村民组统一登记造册,报各乡镇、街道初审。
(二)核查
各乡镇、街道对各村委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公安局、移民局审核,对2016年7月1日后依法征地的,需审核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公示
经核查后,由各村委会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社会保障局审批;若有异议,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组提出复查要求(联系电话:4012693),领导组责成相关单位进行复查。
(四)缴费
经市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参保人员愿意通过缴费提高养老金标准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1.2007年10月1日前被征地且已领取土地补偿款的,其个人缴费资金由参保人员统一交各村委会,由村委会按村民组造册后,将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和集体补贴部分资金一并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07年10月1日前被征地但未领取土地补偿款的,由村委会按村民组统一造册报国土资源局,其个人缴费部分和集体补贴部分资金由国土资源局统一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代为扣缴。以上参保人员已在2008年5月31前办理缴费手续的,按规定享受缴费后养老待遇,逾期不予办理。
2.2007年10月1日后被征地的,由村委会按村民组统一造册报国土资源局,其个人缴费部分和集体补贴部分资金由国土资源局统一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代为扣缴。参保人员须在被征地后60日内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补缴手续。
市财政补助部分资金由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按缴费人员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建档
参保人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参保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对于愿意提高养老金待遇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缴费标准
对于愿意提高养老金待遇的,实行市财政、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制,其中,市财政补助20%,集体补贴20%,个人承担60%,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须一次性足额缴费。原则上,各村组的缴费标准须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
五、个人账户管理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记账额为集体、个人缴费及市财政20%的补助部分。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当年征缴按活期计息,历年征缴的按定期计息,计息标准按国家规定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四)尚未享受待遇的参保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已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待遇享受
(一)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街道)人社所办理相关手续,经市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1.2007年10月1日前被征地的,男性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从2007年10月起享受基础性养老金;愿意通过缴费提高养老金待遇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
2.2007年10月1日后被征地的,男性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从征地后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基础性养老金;愿意通过缴费提高养老金待遇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
3.2007年10月1日后达龄的参保人员,自达龄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因港口湾水库建设符合《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对象以及根据修订后的《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增人员符合享受条件的自2016年7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1.对于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按规定享受保险待遇时起,开始发放基础养老金。
2.对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自2014年7月起每人每月23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达龄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80个月。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上级养老保险待遇规定,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可适时调整。
(四)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的,在服刑期满后方可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在服刑前已享受待遇,在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从服刑期满后的次月,按规定恢复享受养老金待遇。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的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不予补发。
(五)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金先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列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完后,从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备用金中支付,直至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死亡。
(六)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七、相关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手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待遇支付等业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筹集划拨。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备用金的筹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扣缴及参保人员的审核、信息反馈等工作;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基本情况,2016年7月1日后征地的,负责审核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
(五)市移民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符合条件的港口湾水库移民参保及身份确认等工作。
(六)市宣传部负责做好宣传发动、新闻报道等工作。
(七)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参保人员的核准、待遇享受人员的资格审查以及业务协办工作。
八、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若与上级出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