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的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寻亲服务、源头预防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年初,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统筹解决。同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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