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展全省技术市场,维护技术交易秩序,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技术合同原则上实行买方登记,但输出到省外的技术合同由卖方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须通过“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认定登记系统)线上办理。
第三条 市、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设立的登记机构由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向省科技厅备案。技术合同登记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须持有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登记机构无登记人员不得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买方或卖方首次在认定登记系统中注册时,须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扫描件。在认定登记系统中提交的技术合同信息须与书面技术合同文本保持一致,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买方或卖方对其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登记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户注册信息审核、管理和注销;依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有关规定,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网上信息与书面信息的一致性、是否属于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认定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金额。
第七条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向当事人颁发《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在该证明和技术合同原件上需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和登记人员制式印章,在合同原件上注明登记号。
第八条 省科技厅授权有关直属机构负责审核全省技术合同变更工作,认定登记全省涉外吸纳技术合同,依据申请复核涉税技术合同。委托有关直属机构负责对全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九条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应当保守技术合同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我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为免收费行政事项,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登记机构进行业务评估,对业绩突出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予以通报激励;对存在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等情形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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