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科技厅出台了《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为《细则》),为更好地发展我省技术市场,规范技术交易行为。特邀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处长、研究员李林同志对《细则》规定的主要事项进行了解读,详情如下:
问题1:可否说明下《细则》为何明确“原则上实行买方登记,输出到省外的技术合同由卖方登记?”
答:近年来,技术合同交易数据作为表征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量化指标,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李克强总理在2017-2019连续三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技术合同交易。为引导我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以企业需求拉动科技供给,促进吸纳技术主体能及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便于我们掌握全省技术合同交易大数据,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研判,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提供数据服务;同时又便于适应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由原先的“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调整为“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配合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运营。我们明确了“我省技术合同登记原则上实行买方登记,输出到省外的技术合同由卖方登记,及线上办理登记要求”。
问题2:目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我省有哪些登记点?
答:目前我省技术合同登记点已覆盖全省16个地市,并在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校院所设立登记点,具体登记点地址可登陆“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登记机构”查询。同时为实现数据信息多跑路,创新创业人员少跑路或不跑路,我们在《细则》中明确了可线上办理。
问题3:开展技术合同登记时,对需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何具体要求?
答:登记方应确保认定登记系统中提交的技术合同信息与书面技术合同文本保持一致,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法人主体应当对技术合同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对全省涉外吸纳技术合同,我们明确委托有关直属机构依据申请复核涉税技术合同。
问题4:我省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及人员工作有何具体规定?
答:就登记机构而言,目前我省技术交易合同数和成交金额快速增长,相对认定工作量迅速加大。根据工作需要,《细则》已明确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可自愿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并报省科技厅备案。认定登记工作人员须持有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登记人员在收到认定登记申请30日内应对申请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分类登记和核定技术性收入,对符合要求登记的技术合同,向当事人颁发《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盖章标注登记号。《细则》中我们同时明确认定登记为免收费行政事项,对登记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违规违纪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予以明确,规范技术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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