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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龙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策与标准】关于认真做好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4-12
【政策与标准】关于认真做好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2 15:42 来源:青龙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我市特困人员申请审核认定,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对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二)对无生活来源的认定。家庭成员收入总和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生活无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金、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三)对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对家庭财产的认定。特困人员的家庭财产标准原则上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的标准认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特困供养救助范围: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的;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我市城乡低保月标准24倍的;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拥有经营性房屋或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除外);

二、规范调查审核环节程序

各乡镇(街道)要全面规范特困人员调查审核认定工作,切实做到一个环节不漏、一道程序不减。严格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核、公示,民政部门抽查、审批、公示流程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核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乡镇(街道)应出具书面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做好政策宣传解释。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调查审核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和民主评议等工作环节,切实把好审核关。村(居)应积极发挥在特困人员审核审批中的配合作用,协助乡镇(街道)抓好每一个环节和程序的落实。

三、严格民主评议程序要求

各乡镇(街道)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联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人数应为单数。民主评议会必须进行无记名投票,根据评议情况和投票结果,对得票过半数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将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

特困人员是社会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精准认定特困救助对象是实施救助供养的前提和基础,是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的基本要求。希望各乡镇(街道)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范特困人员调查审核认定程序,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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