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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64753563W/202103-00082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南极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1年2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3-01
市场监管局2021年2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03-01 16:34 来源:南极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宁国市方塘红杉林土特产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WB39R67 潘有喜 身份证 (宁)市监罚字〔2021〕7-3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021年1月4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胡伟、张亚对位于宁国市方塘乡方塘村四组落羽红杉林1号码头的宁国市方塘红杉林土特产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铺内在售的5罐山核桃仁的包装圆盒上无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一、没收无标签的5罐山核桃仁(净含量250g);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12500 2021/2/3 2021/2/18 2022/2/2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暂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2/4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新苗苗蔬菜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WG6BB37 潘吉庆 身份证 宁市监罚字[2020] 9-24号 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我局于2020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豆干和老坛酸菜进行抽检,后收到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3.5元, 处以5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5003.5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0350 2021/1/29 2021/2/8 2022/1/28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2/4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香仁食品厂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571779951A 张德卫 身份证 宁市监罚字〔2020〕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2020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一袋用白砂糖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重量为15.96 Kg。当事人称该粉末为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从杭州萧山一综合市场购买的,将原包装袋销毁用白砂糖塑料袋包装。在厂房内另发现302.7Kg带有黑斑的山核桃仁原料、已加工好的带有黑斑的“二级米”山核桃仁成品211.1Kg、“二级米”原料45.5KG。2020年11月13日,我局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山核桃仁原料302.7Kg ,“二级米”山核桃仁半成品45.45 Kg,“二级米”山核桃仁成品211.1Kg,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15.96 Kg;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00元;
3.处罚款90000元;
4.以上罚没款合计90900元,上缴国库。
9.000000 0.090000 2021/2/5 2021/2/20 2022/2/4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1/2/10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润福商业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00336391199T 冯建萍 身份证 宁市监罚字[2020] 9-25号 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我局于2020年9月23日对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羔羊肉(羊肋排肉)进行抽检,2020年11月5日收到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羔羊肉(羊肋排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持有异议,于11月11日申请复检,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检测后该羔羊肉(羊肋排肉)检验结论仍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228元, 处以1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10228元,上缴国库。 1.000000 0.022800 2021/2/5 2021/2/15 2022/2/4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2/10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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