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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的各类烟花、鞭炮、礼花弹等产品。
第三条以下区域为禁放区:西津、南山街道办事处全域;河沥溪街道办事处所辖宁宣高速以西;汪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市殡仪馆(渡口公墓)、渡口村公墓及渡口村石村自然村。(具体调整区域以市政府公告的示意图为准)
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市政府可以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应当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烟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六条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
(六)山林、草原、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建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机制。
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
第八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物等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宾馆、酒店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和做好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
生态环境、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摸底排查、信息上报、引导劝阻、发现举报和配合执法等工作。
第九条在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批发、零售、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条在禁放区以外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或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事先向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在禁放区内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宁政规〔2019〕6号)文件自动作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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