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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医保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负责人解读】“贯彻监管条例 维护基金安全”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婷就《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重点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4-28
【负责人解读】“贯彻监管条例 维护基金安全”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婷就《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重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8 09:07 来源:宁国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对加强基金监管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条例》的出台,是对过去医保改革与发展中的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诸多作法与经验的总结与集成,为未来的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是开启了医保基金管理的法治之门。《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改变了医保基金监管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为整个医保制度步入法治化轨道奠定了基石。

  二是提供了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的基本遵循。《条例》明确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有效使用的双重任务,直接目的是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同时建构了立体式的监管体系,包括行政部门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四位一体的框架及行为规范。

  三是规范了医保领域各参与主体的权责界限。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相互关系、行为责任和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范,这是实施医保制度和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组织保障。

  《条例》出台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将医保基金使用预防、宣传、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过去以打、堵、惩为主,到更加注重防、引、疏,体现了法律制度的价值引导,为全民在医疗保障领域依法、知法、守法、护法提供了重要依据,对引导形成全民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良好风尚具有深远影响。

2、《条例》对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药服务时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做了什么样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一般行为规范,增加了内部管理等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必须遵守有关行为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等。具体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条例》明令禁止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保,明确地划出了“红线”,禁止其通过虚构医药服务、虚假就医购药、仿造变造有关资料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具体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3、《条例》增加了参保人的行为规范条款,具体是什么?对普通参保人有什么样的影响?

  《条例》明确规范了参保人员在使用医保基金时,可享有的权益以及应当遵守的规范和禁止行为。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就医购药的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同时,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在就医、购药时主动出示并接受查验,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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