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应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应急管理设施建设、应急管理科学研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省级应急管理监管机构能力装备建设、应急体系建设、信息化体系建设等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所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还应符合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科技项目资金按《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厅办公室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汇总、申报、变更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拨付,以及项目到期或撤销时,负责项目资金清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档案归档;
(二)规划科技处负责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编制科技项目预算需求;
(三)厅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资金项目设立的前期论证、项目预算需求、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方案、跟踪项目实施进展,负责项目绩效自评以及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会同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厅办公室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并按期将部门项目、科技项目预算报送省财政厅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七条项目申报流程:
(一)每年8月底前,厅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重点提出预算项目需求,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厅办公室汇总建立下年度项目库和科技项目库目录。其中,重大项目(300万元及以上)需7月底将项目需求报送办公室。
(二)厅办公室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省安科院组织专家逐一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审,并拟定专项资金可支持的项目。
第八条拟支持的项目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财政厅批复,予以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过程控制
第九条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厅办公室商省财政厅办理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手续。
厅本级预算项目,由厅相关处室按预算要求申请使用。
厅直属单位预算项目,由厅办公室商省财政厅相关部门下达划转指标申请,将预算指标划转至直属单位,直属单位按预算申请使用。
第十条中央、省财政安排下达的项目资金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限额以上的,在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厅分散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属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预算处室、单位在申报预算时予以明确,办公室负责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项目单位应按批复的部门项目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不得自行调整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预算项目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依据和说明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厅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预算项目单位每月底向厅办公室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预算项目实施过程中,预算处室、单位应派员参加,协调、督促项目按序时进度推进。
第十五条厅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将财政预算项目和科技项目纳入内部审计范围,保障和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预算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
(三)项目实施的质量及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第十七条预算项目单位应主动提供项目实施的相关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评估及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预算单位要开展绩效自评总结,并于每年12月底将完整的项目资料及其电子档案移交厅办公室归档。
第十九条厅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列入部门预算执行的年度总结,报送厅分管领导审阅后,形成部门预算执行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预算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项目绩效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对年度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效益突出的预算执行单位,给予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预算项目处室、单位,适度扣减下年度预算安排,并取消处室、单位评先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