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1.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原则上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审理工作也可前置进行。
2.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3.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取得的审计证据等进行复核,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业务主管部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在此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需要移送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5.审计组在完成上述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相关资料提交综合法规科进行审理。
6.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
7.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审计组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8.在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分管领导报告。审理部门可提请审计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议。
9.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审理意见,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10.审计组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及时反馈审理部门并在审计业务会议上说明。
11.审理时间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12.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审理部门应当向审计业务会议汇报有关项目的审理情况。
13.审理部门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
14.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业务主管部门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重要修改情况书面说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三、办法有哪些创新举措?
1、强化复合审理。
2、严格落实责任。
3、落细基础工作。
4、强化宣传引导。
四、方法要达到哪些工作目标?
切实做到规范审理、科学审理、深化审理,注重在依法履行好审计监督重任的同时,通过审理有效提升审计质量层次,着力打造审计项目精品,促进审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解读机关:宁国市审计局
解读人:隗建明
联系电话:403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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