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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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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263J/202105-00011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关于实施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的通知
文号:
无
生成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5-21 17:10
关于实施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1 17:10
来源: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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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粮食收购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安徽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皖粮粮网函〔2021〕35号文件要求,加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内容
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资金筹措能力、粮食仓储设施、检化验设备仪器和人员队伍等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鼓励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
四、监管处理
企业备案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周 敏 0563-4016654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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