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特困 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 2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 案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提升全市特困人 员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基本 清除机构安全隐患,逐步提高供养水平,不断增强特困供养对象 获得感,幸福感。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三、实施内容
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 要求,实施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 法》(财社〔2015〕2064号) 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人 员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 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四、实施程序
( 一) 首次评定。 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特困人员供 养服务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特困人员供养服 务机构等级,其中三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报送市级民政 部门复核;市级民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三星级特困人员 供养服务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 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 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一星 级、二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名单并报送 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 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特困人员供养服 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更高等级评定。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 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在30
日 (含公示期) 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机构,须在15日 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评定。市级 民政部门对申报三星级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初审意见后30日 (含公示期) 内进行评定。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特困人员 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 门发文公布二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 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 有效期满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 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五、补助标准
一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 /人•年;二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 低于7200元/人•年。各县(市、区) 根据本地实际,在不低于上 述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分类分档综合定额补助标准。 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六、公示公开
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网上+墙上”公开公示,主要包括:奖补资金分配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名称、 金额、使用方向、收益范围等重要信息。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委托乡(镇) 、村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 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 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 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 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