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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索引号:
11341702733014637M/202111-00151
组配分类: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发布机构:
汪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收养弃婴登记户口办理流程
文号:
无
生成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1-11-25
收养弃婴登记户口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1-11-25 16:19
来源:汪溪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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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登记户口办理流程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弃婴《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收养人可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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