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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103-00071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下拨2021年度上半年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资金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3-10
关于下拨2021年度上半年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0 15:26 来源:中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街道:

为缓解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帮助困难家庭渡过难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社救〔2019〕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社救[2020]16号)要求,现拨付我市2021年上半年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委托各乡镇、街道对符合小额临时救助条件的直接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范围

遭遇意外事件、疾病、就学及因灾因疫等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人员。

二、救助标准

每户次800元-2500元。

三、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

此项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各地要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作他用。救助资金发放视具体情况采取打卡或现金方式进行发放。

四、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要严格规范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要及时开辟“快速救助通道”,采取“先救助、后审批”的办法,直接予以救助,并自救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齐经办手续。

(二)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完善小额临时救助管理使用情况台账,按照是否优抚对象、是否尘肺病对象、是否先行救助对象、是否因疫救助对象等分门别类进行统计,并按月报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备案。及时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其他救助方式。


附件:《宁国市2021年度上半年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资金安排表》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宁国市2021年度上半年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资金安排表

序号

乡镇(街道)

资金(万元)

备注

1

仙霞镇

3.5

2

云梯畲族乡

1.3

3

南山街道

1.5

4

方塘乡

1.5

5

胡乐镇

1.5

6

霞西镇

1.2

7

汪溪街道

2.6

8

南极乡

1.5

9

西津街道

4.0

10

竹峰街道

0.9

11

中溪镇

2.0

12

天湖街道

0.8

13

梅林镇

1.2

14

甲路镇

1.0

15

青龙乡

1.0

16

宁墩镇

1.0

17

万家乡

1.0

18

河沥溪街道

1.2

19

港口镇

1.3

总计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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