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55631526X5/202106-00083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社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名称: | 2021年宁国市人社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目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
九、人社局 | ||
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2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4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5 |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认定 | 行政确认 |
6 | 社会保险登记 | 行政确认 |
7 | 职工退休申请核准 | 行政确认 |
8 | 工伤认定申请 | 行政确认 |
9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其他权力 |
10 | 集体合同审查 | 其他权力 |
11 |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确定 | 其他权力 |
12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使用和监管 | 其他权力 |
13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14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养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诊断证明或病历,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等五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行政强制 |
70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 行政强制 |
Copyright ©2023 beplay体育全站下载
主办单位: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宁国市西津街道市府巷1号 邮编:242300
运维电话:0563-4116396网站标识码:3418810033
皖ICP备05001192号-3皖公网安备34188102000030号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