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761XE/202106-00025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索引号: | 1134170276475761XE/202106-00025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2021年度市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信息 | 备注 |
1 | 省、市示范家庭农场培养、推荐、材料转报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中“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八项标准。2、《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宣农函﹝2019﹞61号)。 | 经管科 | 依申请类 | |
2 | 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培养、推荐、材料转报 | 1、《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规定的八项标准。2、《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宣农函﹝2019﹞61号)。 | 经管科 | 依申请类 | |
3 | 省、市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养、推荐、材料转报 | 1、《关于开展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定工作的通知》宣农产办﹝2019﹞12号。 | 农业产业化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4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推荐、材料转报 | 1、《关于开展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宣农产办〔2019〕9号)。2、《关于组织申报宣城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宁农产办﹝2019﹞5号 | 农业产业化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5 |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培育、推荐 |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2015〕6号):三、(二)推荐。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六、(一)加大融资扶持。(二)强化人才培训。(三)推进科技创新。 | 农业产业化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6 | 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 |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宁国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化联合体的通知》(宁农产办〔2017〕4号) | 农业产业化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7 | 组织参加农业会展 | 日常组织开展安徽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交易会等展销会。 | 农业产业化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8 |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 1、《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宁国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化联合体的通知》(宁农产办〔2017〕4号) 2、《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宁国市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扶持政策的通知》宁农产办﹝2019﹞2号。 | 经管科 | 依申请类 | |
9 | 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 |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宁国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化联合体的通知》(宁农产办〔2017〕4号) | 经管科 | 依申请类 | |
10 | 12316三农信息服务热线 | 农业部关于开通“12316”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的通知(农市发﹝2006﹞10号) | 科教信息科 | 依申请类 | 电话咨询类 已整合至12345 |
11 | 县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认定 | 《关于开展2018年度宁国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评选工作的通知》(宁农〔2018〕236号) | 农业产业化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12 |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申报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19年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农产函〔2019〕535号) | 农业产业化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13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2003年10月9日农业部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1月14日发布),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 经管科 | 依申请类 | |
1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经管科 | 依申请类 | |
15 | 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复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芝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经管科 | 依申请类 | |
16 |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经管科 | 依申请类 | |
17 |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标准发布 |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6号):为妥善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对我省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渔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工龄补助。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9号)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结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岗位后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农民技术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每月补助20元。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6号):在现有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一年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
种植业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18 | 省级以上标准果园初审转报 | 1.省农委、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安徽省标准果园创建工作的通知》(皖农特〔2010〕219号文件)附件安徽省标准果园创建活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2010年1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园艺作物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的有关精神和农业部开展标准果园创建活动的总体部署,推进我省水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果农持续增收,决定从2010年开始,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标准果园创建活动。通过3-5年的努力,在全省水果优势(重点、特色)区域确定30个省级标准果园。 2.省农委印发的《2016年省级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指南》(皖农特〔2016〕39号文件):为推进特色产业发展,2016年省财政安排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用于茶产业发展、一村一品示范、标准果园创建和休闲农业发展。资金按“因素分配法”全部下达到市(直管县)及省直有关单位。 |
种植业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19 | 省市级茶产业项目初审转报 | 1、省农委印发的《2015年省级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指南》(皖农特〔2015〕97号文件)1.茶产业:安排到有关市、县(市、区)。资金安排依据,一是突出四大品牌(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六安瓜片),保护特色品牌适度规模发展;二是兼顾茶叶主产市县茶叶产量、面积。全省现有58个产茶县、(市、区),确定黄山、宣城、池州、安庆和六安5个重点产茶市和5万亩以上的25个县(市、区)(贵池区、旌德县面积不足),其面积、产量分别占97.2%和96.6%。资金安排是按照四大品牌茶生产的三个市(黄山、六安、池州)占70%左右的基础上,面积产量因素各占50%左右。 | 种植业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20 | 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九条:县(含市、区,下同)以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八)引进和推广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引导农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九)为农业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物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3.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皖编(1996)32号: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种植业技术推广计划,承担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农技推广项目,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
种植业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21 |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及防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一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原则上每隔三至五年调查一次,重点对象要每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并报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 3.《农作物病虫预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3)农(农)字第1号)第三条 农作物病虫预报和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病虫测报机构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 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技术工作。 5.《生物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植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专业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和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开展主动服务类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
种植业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22 | 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推荐 | 《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级菜果标准化创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财〔2014〕159号),文件中二、设施内容 <一>申报对象、范围 重点支持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 种植业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23 | 省级蔬菜标准园创建及奖补 | 《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农业财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皖农财〔2014〕132号 项目申报指南中8.2014年省级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 四、申报数量和补助资金标准 1.省级蔬菜标准园创建。 | 种植业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24 |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28号)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2.《安徽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机构(以下简称职能机构)组织实施。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依申请类 | 政务服务事项 |
25 |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主动服务类 | |
26 | 有机产品认证材料报转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四十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依申请类 | 政务服务事项 |
27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申报认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依申请类 | 政务服务事项 |
28 |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6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依申请类 | 政务服务事项 |
29 |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材料转报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依申请类 | 政务服务事项 |
30 | 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转报 | 1.《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七、各有关省区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宣传发动,积极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2018〕51号)3.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材料直接上报省农委。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省农垦企业由省农垦局报省农委。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依申请类 | |
31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1.《商务部 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农财〔2014〕152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后产生的病害猪的货主或屠宰企业(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其他处理企业),补贴标准为80元/头。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依申请类 | |
32 |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提出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2.《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生猪重大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现行比例分担。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依申请类 | |
33 | 供沪(京、辽)动物及其产品饲养、屠宰加工企业推荐 | 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程序〉的函》(沪农委〔2013〕256号):对外省市从事动物养殖、动物产品加工(屠宰、贮存、运输、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组织,向上海市输入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产地逐级推荐方式申报。 2.《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落实北京市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措施加强进京禽类及禽类产品监督管理的函》(京农畜字〔2005〕60号):符合上述条件的屠宰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进京禽类产品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认定,报北京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备案考察。 3.《关于调整辽宁省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管理工作的函》(辽动监函〔2016〕12号)第五条: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备案申请,通过县(区)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核,并经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所发函推荐,经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依申请类 | |
34 | 生猪产品进沪产销对接推荐 | 1.《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2011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市推行外省市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采购外省市其他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名单,由市商务委通过与外省市相关部门协议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2.《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加强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沪商运行〔2016〕193号):实施生猪产品产销对接的外省市生猪屠宰企业申请程序如下:1.由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屠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推荐方式申报。2.有关县级以上屠宰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生猪产品产销对接资质认定,符合条件的向省级屠宰管理部门推荐,由省级屠宰管理部门向省级商务部门推荐,再由省级主管部门函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并附《生猪产品产销对接企业申请表》。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依申请类 | |
35 | 畜牧技术推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省编办对安徽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的职能界定:负责我省公益性畜牧业重大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参与畜禽饲养、草业、品种改良等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省畜牧技术推广工作。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主动服务类 | 电话咨询无申报材料 |
36 |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 |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年12月6日《关于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三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省政府电话传真298号)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依申请类 | |
37 | 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推广服务 | 1.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2.《关于省级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皖编办〔2007〕135号):同意将安徽省兽医工作站更名为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保留安徽省动物血吸虫病防治站牌子),为省农委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建制,列入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承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编制并上报;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开展动物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主动服务类 | 电话咨询无申报材料 |
38 | 县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认定 | 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19年部、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函〔2019〕137号)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依申请类 | |
39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第十五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照以下权限组织调查:(一)农业部负责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由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应当由农业部调查的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二)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重大事故和辖区内企业所属、代理或承租的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较大、一般事故;(三)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较大事故;(四)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一般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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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渔业捕捞减船转产补助初审转报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6)33号):(二)鼓励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根据当地渔业资源状况和渔民意愿,按照“早申报、早补助”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减船转产计划,引导渔民自愿有序退出捕捞行业。对纳入油价补助范围的机动渔船自愿退出的,由该船船主(企业)向当地渔政(船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初核,按照船体(包括大小、材质、船龄等)状况,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一次性发放减船转产补助,实行补助资金发放与渔船(含辅助船舶、设备)拆解、证书注销、取消油价补助等“三同步”。对退出捕捞渔船的渔民,要纳入地方政府转产转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活动之中,按政策规定给予必要资金支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船员办理养老保险。渔船及辅助设施设备集中拆解销毁、废料处理等由渔民选择符合规定的船舶企业进行,市政府参照内陆船舶拆解政策给予一定补贴。 | 渔业管理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41 | 渔业互保服务 | 《关于开展渔业互保业务的通知》(皖渔政函[2008]14号)内河渔船互保业务:1、承保对象及互保业务责任。承保对象为主机总功率4、4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渔船(抱括内河渔业住家船)。钢质船、木质船允许投保全损险责任和综合险责任,其中船龄超过20年的仅限投保全损责任。水泥船、玻璃钢船承保业务及准延期报废船舶的承保业务,应填写承保业务核保申请表传真至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安徽省办事处,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收到批准后方可进行承保。 | 渔业管理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42 | 水产养殖实用技术推广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技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二)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 渔业管理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43 | 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初审转报 | 1、《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发〔2018〕11号)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皖农办渔[2016]12号) 通过开展2016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创建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10个以上,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500个以上,完成对第六批示范场的复查。指导创建单位高标准、高质量、全方位、多形式地开展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健康养殖示范不同层次同步推进,加快形成健康养殖的长效机制,促进渔业转型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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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 |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所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能源统计工作;(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负责审核农村能源工程技术项目并监督实施;(五)配合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标准、质量的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 | 主动服务类 | |
45 |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 |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7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拖拉机手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拖拉机手,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7号):在现有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个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 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46 | 农机技术推广和培训 |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技术,列入当地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 推广农业机械技术,应当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并对推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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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农机跨区作业服务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 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48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行政调解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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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农机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八条 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 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50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
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51 |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 | 1.《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8〕50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综合分析机具市场价格变化、补贴资金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各类机具补贴标准,并发布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
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52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质量问题的行政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9号《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作业。 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异议时,可申请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
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53 |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投诉受理 |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 | 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54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发放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农机〔2020〕66 号) | 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55 |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趋势预报及警报 | 1.《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 2.农业部《关于颁发<农作物病虫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农(农)字第1号)第二条: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病虫测报机构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 |
种植业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56 |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 |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 | 种植业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57 |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的化学农药推荐 |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合理使用化学农药。 | 种植业服务中心 | ||
58 | 高素质农民培育 | 1.《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6号),要求不断发展壮大适应现代农业需求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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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土壤墒情信息发布 |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壤墒情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2〕14号):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壤墒情监测,大力推进监测站(点)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省、县三级墒情监测网络体系,扩大覆盖土壤墒情监测规模和范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土〔2016〕26号):“十三五”期间建立600个土壤墒情监测点,形成覆盖主要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的土壤墒情监测网络,不断完善主要农作物墒情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墒情定期报告和会商制度,及时发布信息,有针对性提出适时播种、抗旱浇灌、排渍除涝、适期施肥等农业生产措施。 |
种植业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60 | 畜禽良种推广 (奶肉牛良种补贴冷冻精液)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依申请类 | |
6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 农业产业化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62 |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四、(一)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创新技术推广方式,加快成果应用,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一是拓展实施范围。在巩固基础工作、继续做好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的同时,扩大在设施农业及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的应用,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二是强化配方肥推广。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的积极性,筛选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深入开展合作,按照“按方抓药”“中成药”“中草药代煎”“私人医生”等四种模式推进配方肥进村入户到田。三是创新服务机制。积极探索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模式,支持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向农民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四统一”服务。创新肥料配方制定发布机制,完善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助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 种植业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63 |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四、(五)提高耕地质量水平。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水利配套设施,改善耕地基础条件。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控污修复、治理盐碱、改造中低产田,提高耕地地力等级。力争到2020年,耕地基础地力提高0.5个等级以上,土壤有机质提高0.2个百分点,耕地酸化、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提高耕地基础生产能力,确保在减少化肥的同时,保持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 种植业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64 | 农业机械安全使用宣传教育 |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在乡村机耕道路、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等场所开展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 | 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65 | 农药、施药器械使用技术推广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 种植业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66 | 种子良种良法技术推广 |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建立健全种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种植业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67 | 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 | 经管科 | 依申请类 | |
68 | 省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荐 | 《关于印发〈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农产办〔2015〕13号):二、申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农业产业化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
69 |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皖农牧〔2016〕36号):典型示范,开展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创建。各地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监督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探索推广适合区域特点、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综合利用技术模式,通过提高种养结合、种养平衡水平,强化废弃物集中收集和处理,促进废弃物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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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 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71 | 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宣传、疫情调查、防控技术服务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发布,2007年第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三)项: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 种植业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72 | 经济作物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农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7〕430号):安徽省特色农业管理站,挂安徽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牌子,承担全省茶叶、水果、蚕桑、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技术指导、推广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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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遗失、损毁补发 | 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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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补领 | 1.《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十九条: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拖拉机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拖拉机登记编号不变。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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