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办理程序
(一)承办
1. 收到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签收、核对、登记。
2. 由办公室初步提出承办科室,逐级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布置落实。
3. 承办科室拟出答复后,报经分管领导审签,重点建议议案和提案答复需主要领导签发。
4. 承办科室按复文要求统一格式行文,将答复意见送至各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由各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填写反馈意见表。并将办理材料整体移交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上传建议提案在线信息系统。
5. 如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应再次征求代表或委员的意见,必要时请主要领导出面协商。
(二)主办、协办和会办
由本单位主办的建议、提案,如有会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与会办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由本单位分办的建议、提案,由本单位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分别办理并分别答复。由本单位会办的建议、提案,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三)办理时限
所有议案、建议和提案须在8月底之前办结;不太复杂、容易解决的建议和提案,应在7月底前办结。以单位正式文件答复代表、委员,并附反馈意见表。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应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三、办理要求
(一)承办科室办理建议、提案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保证质量,讲求实效。凡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制定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
(二)在办理过程中,应积极登门走访代表和委员,或通过电话与他们取得联系,也可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实地考察、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直接与代表、委员见面,介绍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并注意加强与市人大办、市政协办的联系,以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三)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在接到建议、提案后,单位要及时研究分析,认真筛选确定本部门承办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再行答复。
(四)实行领导负责制。重要建议、提案分管领导要参与办理。各承办科室要负责本科室办理建议、提案的督办、查办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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