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5970934056/202106-00015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名称: | 宁国市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修订本)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事项类别 |
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号):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
主动服务类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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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举办“送戏进校园”活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0号):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鼓励大中小学生走进剧场。大中小学应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 |
主动服务类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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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益性演出补助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九)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
依申请类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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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乡镇文化站免费开放服务指南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
主动服务类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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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群众文化辅导员聘任 |
1.《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的通知》(皖文社文〔2012〕22号):为城乡群众提供专业性、公益性、经常性文化服务,开拓群众文化工作新局面,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 |
依申请类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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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作品推广活动 |
《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文化馆应积极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组织开展创作作品特别是获奖作品(包括群星奖或本省、本市、县获奖作品)面向群众进行推广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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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展送展下基层“四进”活动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主动服务类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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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书画艺术电子信息文献查阅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第四条第17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结合“宽带中国”、“智慧城市”等国家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建设。整合中华优秀文化资源,开发特色数字文化产品。 |
依申请类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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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优秀绘画作品巡展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第四条第15款: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实施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建设项目,以富有时代感的内容形式,吸引更多群众参与文化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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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
主动服务类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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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文化馆(站)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 |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
主动服务类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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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山核桃节或元竹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
主动服务类 |
公共服务和艺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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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参加全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活动 |
《省妇儿工委省文化厅关于举办全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的通知》(皖文秘〔2016〕12号):为推动全省少儿文艺事业繁荣发展,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省文化厅每年举办全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 |
依申请类 |
文化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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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益性美术展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六篇第四节: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文化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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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化馆免费艺术普及(培训)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等。 |
主动服务类 |
文化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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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益性美术展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六篇第四节: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文化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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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群众书画艺术培训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12款: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引导所联系群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主动服务类 |
文化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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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
主动服务类 |
文化非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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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
主动服务类 |
文化非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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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非遗基本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第二章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
主动服务类 |
文化非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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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中央非遗经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依申请类 |
文化非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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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音乐、舞蹈、戏剧、曲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
主动服务类 |
文化非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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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发放标准公布 |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第十条 观赏电影服务,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
依申请类 |
广电新闻出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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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徽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基本服务 |
1.《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20号):二、主要任务(四)充分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和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
依申请类 |
广电新闻出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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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发放 |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
依申请类 |
广电新闻出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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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指导县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建设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工程。积极培育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农村电影放映队,普及数字化流动放映,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立固定放映点;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和公益版权片源保障机制,加大投入、改善服务、创新机制、加强管理,积极推动农村电影放映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校园、军营和广场等开展公益放映活动。 |
依申请类 |
广电新闻出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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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农村电影放映服务 |
《安徽省农村电影放映管理暂行办法》(皖新广发〔2015〕82号)第七条 全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由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文化站积极配合,放映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
主动服务类 |
广电新闻出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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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 |
国家版权局要求集中在4月开展版权宣传活动,并以4月20日至4月26日为重点宣传时段。 |
主动服务类 |
广电新闻出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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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开展“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 |
《关于印发2016“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方案》(皖宣办[2016]38号) |
主动服务类 |
广电新闻出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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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4.23”世界读书日专题宣传推广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第一项:广泛开展各种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活动,结合倡导和开展全民阅读十周年,在4.23期间开展一系列专题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展示十年来全民阅读取得的显著成效。 |
主动服务类 |
广电新闻出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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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开展全民阅读“七进”活动 |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第四项:进一步开展“七进”工作,推动全民阅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阅读活动真正普及到基层、普及到群众。 |
主动服务类 |
广电新闻出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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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
主动服务类 |
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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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
依申请类 |
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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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图书馆阅读指导服务 |
1.《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
依申请类 |
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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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图书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
《文化部关于加快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意见》(文公共发〔2012〕33号)第三条:在文化部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并完善由国家图书馆、省级馆、地(市)级馆和县(区)级图书馆为实施主体的四级推广工程建设机制,逐步提高各级数字图书馆建设能力和服务水平。 |
依申请类 |
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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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
依申请类 |
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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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图书馆阅读讲座展览服务 |
《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
主动服务类 |
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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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广播电视广告投诉处理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
依申请类 |
广电新闻出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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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有线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7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处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将用户投诉情况作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和内容。 |
依申请类 |
广电新闻出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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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旅游维权宣传引导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四条:要充分发挥“12301”等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和旅游志愿者的监督作用,提醒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行为指南,自觉抵制参加“不合理低价游”。 |
依申请类 |
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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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12301旅游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等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12301”等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
依申请类 |
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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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依申请类 |
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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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12318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及咨询 |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文市发〔2012〕9号)第五条: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网站、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统一使用12318公益服务号码。 |
依申请类 |
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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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抢救性考古发掘咨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
依申请类 |
文物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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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咨询 |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皖编〔1997〕63号):负责我省考古、发掘以及地面文物的保护工作。 |
依申请类 |
文物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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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全国珍贵古籍名录、重点古籍保护单位”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1.《<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第六条申报及评审程序:(一)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向所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二)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古籍进行汇总、初审,向文化部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文化部提出申报。 |
依申请类 |
文物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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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文物认定业务咨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依申请类 |
文物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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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文化艺术品交流 |
《关于同意安徽省文物总店增挂安徽省文化艺术品交流中心牌子的批复》(省编办〔2004〕156号):负责全省文物的收集、保护、交流。 |
主动服务类 |
文物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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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开展文物展览活动 |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
主动服务类 |
文物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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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文物普查数据信息共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
主动服务类 |
文物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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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文物保护相关知识咨询 |
《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
依申请类 |
文物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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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文物信息查询 |
《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依申请类 |
文物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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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结对帮扶服务 |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3〕818号):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精神,帮助民办博物馆提高专业化水平,就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 |
依申请类 |
博物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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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博物院(馆)免费开放服务 |
1.《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
主动服务类 |
博物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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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博物院(馆)社会教育服务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
依申请类 |
博物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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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博物院(馆)展厅讲解服务 |
1.《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通知》(中宣发〔2008〕2号):为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宣传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 |
依申请类 |
博物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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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博物院(馆)文物科研服务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
依申请类 |
博物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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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博物院(馆)藏品咨询服务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
依申请类 |
博物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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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博物院(馆)窗口咨询 |
《安徽省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4.11:博物馆应当设立咨询服务窗口,解答群众提问,提供免费存包等便民服务。 |
依申请类 |
博物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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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开展“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活动 |
1977年,国际博物馆协会为促进全球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吸引全社会公众对博物馆事业的了解、参与和关注,向全世界宣告:1977年5月18日为第一个国际博物馆日,并每年为国际博物馆日确定活动主题。中国博物馆学会于1983年正式加入国际博物馆协会,并成立了国际博物馆协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每年5月18日在全国各省市区举办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博物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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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材料核实转报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办产函〔2016〕320号):请各地文化厅(局)高度重视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按照本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地方开展创建申报工作。 |
依申请类 |
产业发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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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文化企业融资服务 |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第九条: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
依申请类 |
产业发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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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依申请类 |
产业发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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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旅游品牌创建转报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依申请类 |
产业发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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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乡村旅游创建奖励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依申请类 |
产业发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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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服务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办产函〔2016〕320号):请各地文化厅(局)高度重视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按照本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地方开展创建申报工作。 |
依申请类 |
产业发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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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中央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申报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16〕162号)第四条:各省(区、市)文化厅(局)高度重视申报工作,发挥文化部门贴近企业、贴近项目的优势,切实把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效结合,确保项目申报质量。 |
依申请类 |
产业发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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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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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九条: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加快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使旅游失信行为人付出巨大代价。第十五条: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旅游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国家旅游局负责指定机构统一受理全国旅游投诉工作,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实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根治旅游投诉渠道不畅通、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问题。 |
依申请类 |
市场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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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九条: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加快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使旅游失信行为人付出巨大代价。第十五条: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旅游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国家旅游局负责指定机构统一受理全国旅游投诉工作,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实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根治旅游投诉渠道不畅通、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问题。 |
依申请类 |
市场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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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金银牌导游员、高中级导游员、小语种导游奖励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依申请类 |
市场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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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旅游从业人员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
主动服务类 |
市场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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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旅游统计信息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主动服务类 |
市场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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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艺术品经营者培训 |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要举办艺术品经营者培训班,宣讲管理政策,督促经营单位履行责任,提高守法经营意识。 |
主动服务类 |
市场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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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文化市场经营信用信息发布 |
文化和旅游部对2016年1月6日发布的《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文化市场主体及人员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第三条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包括文化市场主体黑名单和人员黑名单。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演员、网络表演者等其他从业人员。第四条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建立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 |
主动服务类 |
市场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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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田园.自在宁国”旅游形象推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
主动服务类 |
大数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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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标示标牌设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
主动服务类 |
大数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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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网信息化交流互动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
依申请类 |
大数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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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中国旅游日”宣传推介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主动服务类 |
大数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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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营销奖励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依申请类 |
大数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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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重要参考信息网上发布及咨询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
依申请类 |
大数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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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
依申请类 |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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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原发证机关应在自收到损坏许可证原件或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
依申请类 |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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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依申请类 |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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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依申请类 |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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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依申请类 |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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