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2392/202107-00043 | 组配分类: | 保障政策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15:25 |
通过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通过时间:1995年8月29日
生效时间:1995年10月1日
注:
①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七条:“用于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审定。”
②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体育社会团体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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