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来源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格确认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4号)文件执行;奖扶金标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财教〔2014〕185号)文件执行。如奖扶金标准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2、“半边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格确认条件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文件执行;奖扶金标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财教〔2014〕185号)文件执行。
3、奖扶扩面。资格确认条件和奖扶金标准按照宁国市财政局、宁国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标工作的通知》(宁人口字〔2013〕91号)文件执行。
二、奖励扶助金标准以个人为单位,采取年度发放,标准为960元(独男或双女)、1200元(独女)、1560元(子女死亡,不符合特扶条件)、1800元(独女死亡,不符合特扶条件)。今后标准如有变化,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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