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入),并按实际投资收益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为参保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组成部分,除法定事由外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待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再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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