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及时联系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接收函》给原部队,并将部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业务。对于前期部队将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交由本人暂时保管,尚未办结转移手续的,接收安置单位应按照省社会保险局《关于集中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社险函〔2019〕5号)办理转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