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实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应缴未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制度实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再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工作人员在2014年10月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除另有规定外,计算方法均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工龄计算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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