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原则上按财政供给关系纳入同级经办对象范围。按有关规定,省直机关、在肥省直事业单位和部分中央驻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部队文职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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