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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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MB1903316T/202202-00057 组配分类: 行政审批目录和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宁国市税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宁国市税务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26 发布日期: 2022-02-26
国家税务总局宁国市税务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2-26 10:13 来源:宁国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百万元及以上)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经办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人身份证件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工作日
结果名称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0次 四级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十万元及以下)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经办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人身份证件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0次 四级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申请条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经办人身份证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代理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办理
代理人身份证件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次 二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3.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是指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所导致的不能按时申报。
经办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时
代理人身份证件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次 三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申请条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经办人身份证件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证明材料
代理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报送
代理人身份证件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工作日。
结果名称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次 三级
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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