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服务时限 |
服务流程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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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取水审批 |
无 |
无 |
申请人可自行出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中无强制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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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 |
双方协商 |
2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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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无 |
无 |
申请人可自行出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中无强制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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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 |
双方协商 |
3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无 |
无 |
申请人可自行出具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中无强制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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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 |
双方协商 |
4 |
水土保持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无 |
无 |
申请人可自行验收,报水利局备案,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未明确必须委托中介机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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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 |
双方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