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所涉相关文件均为现行执行文件,如有调整按相应调整后文件执行。
( 相关政策解读咨询部门:竹峰街道财政所 联系人:李洁 联系方式:0563-42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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