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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1年公租房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07-07
2021年公租房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07 15:54 来源: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做好2021年度保障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国市202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该方案基本延续了往年的实施方案,对公共租赁住房审核与补贴发放、公租房申请受理等几个方面进行变动调整。


一、政策变化:1、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由年度审核一次调整为半年审核一次;租赁补贴年度分两次发放,6月底前发放60%12月底前全部发放。该调整强化了对申请家庭的审核,同时也符合宣城市对我市的考核要求。

2外地来宁工作、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承租房屋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调整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该类群体申请公租房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城区自主经营1年以上。修改申请社区便于在公租房受理中,明确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外地来宁工作、乡镇进城就业人员规定的条件。


、基本条件。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3)在我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轿车或两辆以上(含两辆)汽车。

分类条件。

1)“最低收入家庭”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是城区居民(是指户籍为桥东、桥西、坞村、嵩合、蔬菜、南河、城南、白云、创业、城东、城西、城中、城北、金桥、凤凰或北园社区的居民)。

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是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我市正在实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拥有评估价值超过10万元的非住宅用房;拥有或者参股认缴资本超过10万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等经营性实体。

2)“低收入家庭”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是城区居民。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100元(本方案中收入均不含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2人户及2人以上户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800元;

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拥有评估价值超过15万元的非住宅用房;拥有或者参股认缴资本超过20万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等经营性实体。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是城区居民。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700元,2人户及2人以上户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300元。

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拥有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的非住宅用房;拥有或者参股认缴资本超过30万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等经营性实体。

4)“乡镇进城就业人员”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在我市城区实际居住,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城区自主经营1年以上,且自申请当月前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700元,2人户及2人以上户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300元。

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拥有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的非住宅用房;拥有或者参股认缴资本超过30万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等经营性实体。

5)“外地来宁工作人员”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在我市城区实际居住,取得我市城区的居住证,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城区自主经营1年以上,且自申请当月前在宁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700元,2人户及2人以上户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300元。

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拥有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的非住宅用房;拥有或者参股认缴资本超过30万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等经营性实体。

、其他特殊情况。

1)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宁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失独家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车辆、非住宅用房经营实体限制。

2201611日(含)以后的总征迁补偿款30万元以下(含)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户,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

(3)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已纳入保障的,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

(4)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申请材料

1、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明。提供所有家庭成员居民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并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未婚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

4)收入证明。须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发放证明;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申报收入,并承诺对所提供的收入证明负责;有其他收入的提供其他收入的证明;无收入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虽有产权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为我市城区内城中村居民的须提供户口所在村镇开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社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明材料;棚户区改造征迁协议。

2、乡镇进城就业人员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明。提供所有家庭成员居民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并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未婚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证明。营业执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所在工作单位的工资证明;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发放存折;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申报收入,并承诺对所提供的收入证明负责;有其他收入的提供其他收入的证明;无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虽有产权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为我市城区内城中村居民的须提供户口所在村镇开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社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明材料;棚户区改造征迁协议。

3、外地来宁工作人员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明、居住证。申请家庭成员的居住证;所有家庭成员居民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并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未婚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证明。营业执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所在工作单位的工资证明;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发放存折;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申报收入,并承诺对所提供的收入证明负责;有其他收入的提供其他收入的证明;无收入的由居住证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虽有产权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为我市城区内城中村居民的须提供户口所在村镇开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社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明材料;棚户区改造征迁协议。

以上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除统一印制的收入证明收取原件,其他申请材料需扫描上传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再打印装订为纸质申请材料。

、其他特殊情况。

1)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宁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失独家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车辆、非住宅用房经营实体限制。

2201611日(含)以后的总征迁补偿款30万元以下(含)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户,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

(3)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已纳入保障的,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

(4)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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